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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积金贷款额度
发布时间: 2024-05-07 11:08 信息来源: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: 字体:【 】

(一)不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;

(二)购买新建商品住房、二手房、法拍房的,首套住房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%;第二套住房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%。其中,购买二手房、拍卖房的,房屋总价原则按契税完税价、成交价两者的最低值确定。如房屋总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,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。

(三)建造、翻建自住住房的,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%,房屋总价按工程预算总额、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两者的最低值确定。

(四)不高于户可贷基准额度;户可贷基准额度为借款申请人(含共同申请人)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(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)乘以20倍,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。

(五)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,贷款额度可上浮:

1.属于二孩、三孩家庭的,允许分别上浮20%、30%;

2.属于新市民(非绍兴籍或户籍转入绍兴未满3年)、青年人(年龄未满35周岁)首套首次的,允许上浮20%;

3.属于新就业大学生(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未满3年)首套首次的,允许上浮20%;

4.属于装配式建筑的,允许上浮20%;

符合多种上浮情形的,不重复叠加。

(六)实际贷款额度综合借款申请人(含共同申请人)的户可贷基准额度、还贷能力、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,原则上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最高贷款额度的120%。

(七)借款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,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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